服务范畴 - 香港公司清盘/注销
股东在计划终止公司运作时,通常都不太清楚有关的终止手续,只是采取不理会态度,因此,可能会在不知情下违反相关法例,被要求出庭,或对今後的出入境造成影响。正信的服务涵盖公司清盘及注销的所有环节,拥有丰富的项目经验,以协助企业顺利结业。

香港公司清盘
香港有限公司清盘可分为股东自愿清盘丶债权人自愿清盘及由法庭强制清盘。

  • 股东自愿清盘
  • 进行股东自愿清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公司账簿完整
    • 通过股东会特别决议,得到大部分股东同意
    • 该公司有能力偿还债务
    • 必须委任一名清盘人,负责监察及处理整个清盘过程

  • 债权人自愿清盘
  • 进行债权人自愿清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公司账簿完整
    • 公司没有能力清还所有债务且不能继续营运
    • 公司由债权人委任一名清盘人,负责监察及处理整个清盘过程,而该清盘人必须是执业会计师或律师
    • 由法庭强制清盘

由法庭提出的清盘,属强制清盘。不论公司本身丶其债权人丶公司注册处处长或破产管理处处长均可以提出清盘要求。当清盘令发出後,法庭会委派一名清盘人,而破产管理处处长亦可以担任临时清盘人。整个程序会牵涉多次董事丶股东及债权人会议。

香港公司注销
根据香港公司法例第622章750条规定,向公司注册处申请公司撤销注册的公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全体股东同意
  • 该公司已没有任何运作或经营业务,或由申请注销日期起计,该公司已停止运作超过3个月
  • 没有未偿还的债项,包括政府牌照费及税款
  • 必须取得税务局局长发出的《不反对书面通知》

此外,倘若有人对该项注销持有反对意见,可以在注销生效後的20年内,向法庭提出恢复注册申请,再由法庭下令公司注册处将已注销注册的公司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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