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範疇 - 香港公司清盤/註銷
股東在計劃終止公司運作時,通常都不太清楚有關的終止手續,只是採取不理會態度,因此,可能會在不知情下違反相關法例,被要求出庭,或對今後的出入境造成影響。正信的服務涵蓋公司清盤及註銷的所有環節,擁有豐富的項目經驗,以協助企業順利結業。

香港公司清盤
香港有限公司清盤可分為股東自願清盤、債權人自願清盤及由法庭強制清盤。

  • 股東自願清盤
  • 進行股東自願清盤,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公司賬簿完整
    • 通過股東會特別決議,得到大部分股東同意
    • 該公司有能力償還債務
    • 必須委任一名清盤人,負責監察及處理整個清盤過程

  • 債權人自願清盤
  • 進行債權人自願清盤,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公司賬簿完整
    • 公司沒有能力清還所有債務且不能繼續營運
    • 公司由債權人委任一名清盤人,負責監察及處理整個清盤過程,而該清盤人必須是執業會計師或律師
    • 由法庭強制清盤

由法庭提出的清盤,屬強制清盤。不論公司本身、其債權人、公司注冊處處長或破產管理處處長均可以提出清盤要求。當清盤令發出後,法庭會委派一名清盤人,而破產管理處處長亦可以擔任臨時清盤人。整個程序會牽涉多次董事、股東及債權人會議。

香港公司註銷
根據香港公司法例第622章750條規定,向公司注冊處申請公司撤銷註冊的公司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全體股東同意
  • 該公司已沒有任何運作或經營業務,或由申請注銷日期起計,該公司已停止運作超過3個月
  • 沒有未償還的債項,包括政府牌照費及稅款
  • 必須取得稅務局局長發出的《不反對書面通知》

此外,倘若有人對該項注銷持有反對意見,可以在注銷生效後的20年內,向法庭提出恢復注冊申請,再由法庭下令公司注冊處將已注銷注冊的公司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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